原告陆x。
法定代理人陆jd(系原告陆x之父)。
原告孙y。
法定代理人孙z(系原告孙y之祖父)。
原告孙z。
原告沈ff。
四原告委托代理人应朝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m。
被告石x。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喜清,上海市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陆x、孙y、孙z、沈ff诉被告石m、石x义务帮工人受害损害赔偿、补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邹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陆x、孙y、孙z、沈ff诉称,2010年2月18日,被告石m为了第二天嫁女举办酒席,邀请孙zd前往帮忙。同日中午12时许,孙zd看到举办酒席搭出的雨棚绳子松动,应被告石m要求爬到嘉定区X镇X村X号二楼平台处,帮忙固定绳子。孙zd因受绳索阻绊,又因二楼平台栏杆年久失修,栏杆一下子倒下,导致孙zd从二楼摔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查,被告石m、石x系亲兄弟,嘉定区X镇x号是被告石x的住房,事发当日提供给被告石m作为举办酒席的场所。原告认为两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孙zd作为两被告的无偿帮工,因帮工活动致死,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四原告丧葬费x元、死亡赔偿金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元的70%,共计x.70元。审理中,原告变更被扶养人生活费为x元。
被告石m、石x辩称,被告邀请孙zd2月19日出席订婚宴,而孙zd2月18日不请自来,雨棚之前已请专人搭建,被告也没有要求孙zd去帮忙固定绳索,双方之间不存在义务帮工关系。两被告不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主体,事发地也不是婚宴场所,是私人场所,被告没有要求孙zd去平台,是孙zd擅自闯入,两被告无安全保障的义务。孙zd系喝酒后自己未注意安全导致的意外死亡,两被告对此无任何过错,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陆x系被害人孙zd之妻。原告孙y系孙zd之女。原告孙z、沈ff系孙zd之父母。被告石m、石x系亲兄弟。两被告与孙zd系表兄弟关系。被告石m为其女儿举办订婚宴的前一天,即2010年2月18日中午,孙zd至被告石m家吃饭。饭后,孙zd登上位于石m家楼房北侧的被告石x家楼房二楼平台,不慎从平台摔下致死。由于对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2010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石m、石x给付原告陆x、孙y、孙z、沈ff补偿款人民币7万元(被告已先行给付原告2万元,余款5万元被告已当庭给付原告)。
本案受理费5380.31元,减半收取2690.16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邹敏
书记员徐怡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