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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游某诉被告上海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施某。

被告李某。

原告施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海明独任审判。本案于2010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被告李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施某诉称:原、被告于1980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期间关系一般,1982年双方登记结婚。婚后由于被告经常与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故曾因犯罪被判刑6年,刑满释放后,被告仍和社会上不三不四的人混在一起,热衷于赌博,不关心家庭。被告从2002年后怀疑原告有外遇,2010年在原告睡着后被告掐原告的喉咙导致双方从2010年5月起分居至今。双方平时还为生活琐事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理分割婚后共同财产;本案受理费由原、被告合理负担。

被告李某辩称:原、被告于1980年自由恋爱,期间关系很好。对原告陈述的结婚时间有异议。双方婚后关系也很好。被告曾被判入狱6年是事实,但原告也经常前来看望,关系仍很好。双方平时虽有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但很少。被告没有和社会上不三不四之人混在一起,现在也不赌博,被告没有从2002年后怀疑原告有外遇,而是从2010年4月起发现原告有外遇进而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5月的某晚,被告梦中与人打架,原告说被告掐原告喉咙,双方为此争吵后分居至今。因夫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故不同意离婚。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告施某与被告李某于1980年恋爱,于1982年登记结婚,被告系再婚。双方于1982年生育一女,名李某,现已成年。婚后,原、被告为生活琐事有时发生争吵。2010年4月起,为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发生矛盾。2010年5月,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后分居至今,故原告于2010年6月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原、被告的结婚证一份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双方为被告猜忌原告有外遇及有时还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之间的感情,但上述因素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相互信任,互相体谅,正确处理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夫妻是可以和好的。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而原告的离婚理由不足,且未提供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的相关证据,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施某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某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审判员王美芳

书记员赵怡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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