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女,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
被告鲁X,男,19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X区X路X弄X号X室。
原告赵X与被告鲁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X年X月X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独任审判,于200X年X月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X诉称,婚后双方即为生活琐事发生争执,200X年X月X日双方争执中,被告动手打了原告,致夫妻关系失和,原告自此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鲁X辩称,婚后夫妻感情很好,近年来,夫妻间虽为生活琐事有过口角,并未影响夫妻关系,夫妻矛盾的产生主要是因缺乏沟通、交流,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X年X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X年X月X日登记结婚,同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鲁XX。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好,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为生活琐事时常发生争执,致夫妻关系失和。2009年2月,原告离家,夫妻分居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原、被告均坚持诉辩意见,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维系夫妻感情需要双方相互信任、相互照顾、相互体谅、相互关爱。原、被告是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双方缺少沟通、交流,导致夫妻关系失和,被告负有一定的责任。目前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告能顾念以往的夫妻感情,给予被告争取和好的机会,也希望被告能积极与原告沟通、交流,并注意方式方法,争取同原告共建和睦幸福的家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理由不足,本院依法难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赵X要求与被告鲁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双方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涛
书记员郭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