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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诉张某身体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俞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施X。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诉被告张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X于2010年9月9日以本案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2.50元,由原告俞X负担。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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