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俞X。
委托代理人张X。
被告张X。
委托代理人施X。
本院在审理原告俞X诉被告张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俞X于2010年9月9日以本案纠纷已自行和解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2.50元,由原告俞X负担。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