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灯饰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俞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虹,上海市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x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周小梅,江苏苏州合展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x电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本院于2009年11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经本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告苏州x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x
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x元。具体给付期限如下:2010年4月8日之前给付x元,2010年5月10日之前给付x元。如余款x元被告逾期给付,则被告另应偿付原告从2010年5月11日开始至实际付款日,以x元为基数,按每天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原告上海x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4月25日
之前交付被告苏州x电网工程有限公司金额为x元的增值税发票以及金额为8000元的公路运输服务业统一发票;
三、本案受理费x.28元,减半收取x.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x.64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2010年5月10日之前直接给付原告。
上述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于2010年4月7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筑慧
审判员周红军
代理审判员胡珍婷
书记员朱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