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沈××,男。被告于×,男。
委托代理人何×,女。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经本院主持调解,现原、被告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继续履行2年,租期自2010年6月1日至2012月5月31日止;
二、被告于×威应自2010年6月起,每月向原告沈××支付租金1,900元;
三、原、被告无其他争执;
四、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于威承担(已履行)。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毅
书记员范旭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