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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XX诉XX公司清算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X,女,1986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董XX,女,1962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委托代理人董XX,男,1956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

负责人张XX,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王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吴XX于2008年4月进入上海XX有限公司工作,2008年6月30日,双方签订期限自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在公司担任销售顾问。2009年4月,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2009年5月30日,上海XX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并依法成立清算组予以清算。现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支付其工资差额、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加班工资等,并按原告工资收入为基数补缴2008年4月至2008年8月、2008年10月至2009年4月的城镇社会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应于2010年7月22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吴XX人民币4,500元;

二、原告吴XX与上海XX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清算组承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小勇

审判员原金培

代理审判员李蔓薇

书记员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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