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全a,男,×年×月×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拘留,2010年7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全a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全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22日、同年6月5日及19日晚、被告人全a先后三次窜至本市闵行区×镇×路×号×村委会,翻窗入室,窃得联想牌启天x、x型电脑各一套,包括主机一台、液晶显示器、键盘、鼠标等物,联想牌扬天x型电脑主机一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100元。
2010年6月22日,被告人全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上述赃物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单位。
上述事实,被告人全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徐a、施a的陈述,证人刘a的证言,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调取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工作情况记录,上海市闵行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全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5,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全a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0年12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钱华
书记员劳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