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
被告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钱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为确认其居住房屋性质,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另案提起行政诉讼[(2010)普行初字第X号]。因本案须以该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且该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郝晓鹃
书记员王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