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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a故意伤害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a,女;因本案于2010年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慧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冯a等人在本市闵行区X镇X村X组仓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刘a、刘b等人发生争执,后冯又持水果刀与刘a、刘b发生扭打,并致使刘a因外伤致面部裂创,左小指中节、近节基底部、环指近节基底部骨折构成轻伤;刘b因外伤致左手指裂创构成轻微伤。

当日,被告人冯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因系哺乳期妇女而被取保候审。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刘b的陈述,证人朱a、韩a的证言,医院检验情况记录,出生医学证明,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为严肃国家法制,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冯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潘丙林

审判员李斌

代理审判员蔡全荪

书记员顾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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