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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胡xx居间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X路X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胡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x,女,公司职员。

被告胡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胡xx(系被告父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委托代理人郑xx(系被告母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胡xx于2010年8月2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8,0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x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于2010年7月26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薛桂蓉

书记员杨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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