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32岁。
被告冯某某,男,32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婚后生二子,长子冯某,生于X年X月X日,次子冯某一,生于2007年农历7月2日。被告自2007年6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无音讯。为此,我们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次子。
被告未提出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9日结婚。
由于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进行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属有效证据。
根据庭审调查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于2000年10月29日结婚,婚生二子,长子冯某,生于X年X月X日,次子冯某一,生于2007年农历7月2日。被告冯某某于2007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诉讼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次子。
本院认为:被告冯某某于2007年6月离家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长期分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要求抚养次子,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无法确定,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福礼
审判员贾海军
审判员甄瑛歌
二O一O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