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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赵某因与滑县八里营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八里营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

法定代表人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X乡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院长。

上诉人赵某因与滑县X乡卫生院(以下简称八里营卫生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审原告赵某于2009年5月4日向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八里营卫生院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x元。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8日作出(2009)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赵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4月5日,赵某因车祸入住八里营卫生院,因八里营卫生院没有CT仪器,赵某于当天到滑县中医院做CT,经CT检查诊断为:1、左额部片状低密度影,考虑为软化灶可能,建议进一步检查;2、脾脏处缘结条状高密度影,考虑为脾出血可能;3、肾异位。检查后又到八里营卫生院接受治疗,于2007年4月11日又到滑县中医院检查CT及B超,CT检查结果为:1、左额叶、左颞叶脑软化灶;2、脾挫裂伤脾包膜下血肿,请与老片对比;3、左肾窝未见肾密度影,请进一步检查;4、左侧后肋骨骨折。B超结果:1、左侧膜隔位置上移;2、左上腹不均质包块(脾破裂并包裹);3、左肾下移,2007年4月5日双方均提供的住院病历显示,赵某20年前因头部外伤而致精神失常至今。赵某于2007年4月18日出院,八里营卫生院于2007年9月12日到滑县中心医院检查,CT显示:1、左额叶软化灶形成;2、双额叶局限性脑萎缩。

原审认为:赵某脑萎缩因出院时间较长,也无相关证据证明系因八里营卫生院原因导致。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上诉人赵某不服上诉称:我的脑萎缩系八里营卫生院造成的,该卫生院应赔偿我5万元损失,请求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八里营卫生院答辩:赵某是否有脑萎缩与我卫生院我任何关系,原判正确,表示服从。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赵某因车祸致脾破裂、头部外伤,于2007年4月5日到八里营卫生院入院治疗,2007年4月18日出院。赵某在住院期间并未显示有大小便失禁等状况。2007年9月12日赵某到滑县中医院进行检查后确定为双额叶局限性脑萎缩,该病情赵某不能证明因八里营卫生院治疗其脾破裂、头部外伤疾病时所导致,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赵某所诉要求八里营卫生院应赔偿其5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及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师茂庆

审判员徐宏阁

审判员李颖

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赵某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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