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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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宋某某,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刑诉[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新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x元。宣判后,被告人杨XX以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为由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08)新刑初字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09年8月4日作出(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杨XX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x元。宣判后,被告人杨XX以本院无管辖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9)平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井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及辩护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顶山市新华区检察院指控:2005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XX在平顶山饭店与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签订向湖北长州电厂供原煤协议。协议规定: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负责组织煤源,铁路运输送入湖北长州电厂,并向杨XX提供业务经费每吨15元,被告人杨XX负责湖北长州电厂接收到原煤一个月之内,以现金方式结清平顶山市大有物资公司所有煤款。平顶山市大有物资公司于2005年12月6日至26日分6次向湖北长州电厂发原煤61节车皮,共计4143.61吨。原煤发往湖北长州电厂后,杨XX拒不见平顶山市大有物资公司的人,被告人杨x年2月至7月通过邱XX(在逃)分四次将平顶山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煤款x元从湖北长州电厂转走,后逃匿。2007年2月邱XX以其儿子邱X的名义从湖北长州电厂分三次转走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煤款x元。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杨XX被西安铁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

被告人杨XX辩称:协议是在湖北省随州市签订,与长州电厂结算的款项和大有公司没有丝毫关系,大有公司未提供任何结算手续。逃匿不属实,搬家是因为原住地要扩建为公园。

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辩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及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没有管辖权,而且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程序违法,被告人杨XX利用合同诈骗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x元煤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杨XX拥有合法的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着合法的煤炭买卖关系。公诉机关指控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x元就是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煤款。其实质是由于长州电厂倒闭导致无法结算的民事纠纷行为。因此被告人杨XX的行为构不成合同诈骗罪。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行为,应按照单位犯罪进行定罪量刑。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18日被告人杨XX以湖北省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业务员李XX签订向湖北长州电力有限公司和荆门石化总厂供原煤协议书一份,其协议书主要内容甲方:(平顶山市大有物资公司)乙方(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甲乙双方经协商制定以下责任和义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提出煤源给长州电厂和荆门石化总厂供原煤,甲方负责组织煤源,铁路运输送入电厂,并实事求是向乙方报准煤的质量指标,并向乙方提供业务经费每吨15元。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负责煤进厂后,接收、化验在甲方提供的质量指标的基础上提300至500大卡。为在提供的指标的基础上不能提高发热量的情况下,甲方不支付15元的业务经费。以300大卡为基数,乙方负责在电厂接收到原煤一个月之内,以现金方式给甲方结清所有的煤款。2005年11月份,被告人杨XX又以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二份,其第一份煤炭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情况下,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煤炭买卖合同:

一、乙方在2005年11月份向甲方供应煤炭x吨。

二、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煤炭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3500大卡/千克,全水份7%以下。空气T燥基挥发份18-25%以上,含硫量小于1%。

若发热量低于3500大卡,每一百大卡扣6元,高于3500大卡,则每一百大卡加6元,低于3300大卡甲方有权拒收。含水份高于7%,按其超标部分比例扣减该批煤炭数量,含硫量每高于合格标准0.1%扣3元/吨,挥发份低于18%以下,每一个百分点扣2元/吨。

三、价格:含增值税、铁路X路大票二票结算,到厂价格235元/吨。以上价格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及地域变化双方协商进行调整。

四、数量:以甲方计算为准,煤质以甲方化验为准,如双方煤质化验出入太大以省技术监督局化验为准。

五、结算方法;煤到电厂后,经化验合格验收入库后,一个月内付清煤款。

其第二份煤炭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

甲方: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的情况下,经友好协商,签订以下煤炭买卖合同:

一、乙方在2005年11月份向甲方供应煤炭3000吨。

二、乙方向甲方供应的煤炭必须达到以下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5000大卡/千克……

三、价格:含增值税、铁路X路大票二票结算,到厂价格395元/吨……

2005年12月6日至26日,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向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发原煤61节车皮。共计4143.61吨,总价值x.32元。(该价值是按照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收煤一览表及入库核算单,核算后的价格)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杨XX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洛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2月1日被监视居住,7月21日被解除监视居住。8月4日被取保候审,9月27日因全部偿还李文义的煤款,2007年5月2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另查明,2006年2月1日被告人杨XX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于同年2月6日、5月19日、5月23日、6月22日、7月19日通过邱XX(在逃)等人分五次从湖北长州电力有限公司转走煤款x元。2007年2月6日至2月13日,邱XX等人分四次从湖北长州电力有限公司转走煤款x元。后被告人杨XX以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不提供铁路大票等理由,拒不偿还煤款。2006年1月4日被害单位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经理林XX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经侦大队报案。2007年8月31日被告人杨XX经网上追逃,被西安市X路公安处车站派出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杨XX供述:2005年11月下旬,李XX从平顶山市来随州找我,到随州市长州电厂考查一下电厂的供货情况,又和随州市长州电厂的江晓军厂长认识了一下,我对李XX说:需要多少吨原煤,随州电厂说了算,你(李XX)联系煤源,我负责帮你销售给随州长州电厂,我就和李XX在我公司(随州清源物资有限公司)办公室签了协议,过了二十多天,在2005年12月初,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就往湖北省随州长州电厂发了20车皮,我就负责结账,因我有事被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就没有结账就被抓了。随州长州电厂应该以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合同书铁路大票,发货单位委托书核算后再结账。随州长州电厂没有给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结账。随州长州电厂给我结了账,结的是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煤款……我以随州清源物资有限公司结的账从随州长州电厂结的账,给了x元整,结的款还账了。我没有收到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火车大票,……结了40万没有给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与随州清源物资有限公司……没有业务联系,2005年11月上旬,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李XX去随州长州电厂考察长州电厂的经营状况,我就陪同李XX考察了随州长州电厂的经营状况,又介绍认识随州长州电厂的张晓军。李XX就问原煤运随州长州电厂多少钱一吨。我就对李XX说:395元一吨5000大卡,3500大卡是230元一吨,李XX看了我给提供的煤炭买卖合同后就在我的办公室签订了一个协议,协议规定: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提供原煤,我负责进随州长州电厂后,接收化验,在煤的质量指标上提高300或500大卡,我从中以每吨提8元钱好处,李XX的爱人提7元,在协议上注明每吨给我提15元。

2005年11月下旬到2005年12月25日共发往随州长州电力公司原煤20个车皮1260吨,后因涉嫌诈骗被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从随州市带回洛阳羁押至2006年2月上旬被取保候审回到随州。随州清源物资有限公司与湖北长州电力公司签订煤炭买卖合同是2005年11月上旬,和长州电厂签订8000吨供销合同,2006年2月上旬又和长州电厂签订x吨供销合同。2005年11月上旬我公司(随州清源物资有限公司)与随州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提供x吨原煤包括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原煤,20个车皮1260吨左右原煤,后来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发到随州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41个车皮,那个时候是2005年12月26日,我已被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具体细节我都不清楚。公司与随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x吨原煤没有发完。因为我涉嫌诈骗被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20个车皮1260吨原煤,剩余41节车皮我被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具体细节不清。我被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羁押洛阳第一看守所,李XX去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找我并写了一封信,信内容是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总共发往随州长州电力有限公司61车皮的原煤写一个委托书,李XX以我公司的名义去结账,我当时没有写,才知道又运了41节车皮的原煤加上20节总共61节原煤4089吨左右。随州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收到随州清源物资有限公司提供的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发原煤共计4089吨,我已结了x元,扣除税款x元左右。随州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按合同规定是给我公司(随州清源公司)结账……应该是提供方(随州清源公司)提供铁路大票,发运单位平顶山电煤联合销售有限公司,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公司提供委托书,随州清源公司提供增值税发票。按规定合同是随州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结账手续我提供火车大票,委托书和增值税发票……我只提供了增值税发票,别的没办法提供,2006年3月上旬我女儿杨X和邱XX从电厂结了壹拾万(x元)并带着公司介绍信,通过长州电厂财务人员开的转账支票把现金转入我公司(清源公司)的账户上,我公司的出纳杨X又把这从长州电厂结出来的x元转入我的工行牡丹卡,我把这x元取出还给了洛阳的李文义,李文义就给我打了一个收条,2006年3月中旬我公司副经理邱XX同长州电厂联系好让我公司会计丁X带着公司介绍信同长州电厂结账,通过转账支票转到我公司的账户。丁X又从我公司的账户上把现金转入我的牡丹卡上,我就把这x元又还了李文义。2006年5月上旬我公司副经理邱XX联系好随州长州电厂让我弟弟杨昌明带着介绍信和邱XX到随州长州电厂结账,通过长州财务人员以转账支票形式转入我公司账户,杨昌明又把转入我公司账户的x元又以转账的方式转入我的牡丹卡,我又把钱给了李文义,李文义又给我写了一个收条。在2006年6月上旬(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邱XX给洛阳警方打电话说:让杨XX月末结账电厂还可以转出钱。洛阳警方就打电话让我大女婿吴庆东联系上,吴庆东就从随州赶到洛阳,我就让吴庆东拿着我打给长州电厂x元的收条让他交给丁X开据x元煤款增值税发票,让丁X和邱XX一起去随州长州电厂结账。我总共从随州电厂结了……x元,扣除税款x元左右,把这x元还了洛阳李文义x元,x元我用在联系业务上了,随州电厂业务人员收到我的x元的增值税发票,丁X和邱XX开的那x元的增值税发票。我知道我从电厂结走这x元……是平顶山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钱。邱XX知道是李XX发的煤,详细的邱XX不清楚,后来我在2006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老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后邱XX才知道61车皮都是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原煤,杨昌明在2006年6月下旬也清楚这批x元是平顶山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钱,丁X、杨X和吴庆东不清楚这事情,他们以为是我公司发的煤到随州长州电厂。随州电厂还欠我……不含税大概是x元左右,我今天知道这里边详细情况应该是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x元钱。我知道x元钱是平顶山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煤款……因为大有公司没有给我提供委托书、火车大票,我心里认为只是长州电厂的钱所以没有给大有公司x元。……能还给大有物资有限公司x元在2007年元月底,我结走x元是……诈骗行为,开具增值税发票是以清源物资有限公司户头开具。

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人……找过我,我没有在随州,在洛阳被老城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抓获,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李XX找过我,我认为从随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取出来的x元煤款,是随州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钱,所以没有给李XX。

我就有三点以前说的不属实,别的都属实。1、我没有和大有公司在平顶山签过协议。2、我认为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在随州,应由随州市公安局来管我这事。3、涉案x元钱不是我取的,是我公司股东邱XX取的,其他的我说的都是实话。

……供煤协议于2005年11月18日签订的,这个协议没有签订煤的价格的原因,是按我公司随州长州电厂签订的价格执行,每吨按395元,结帐后每吨给我提15元,其中有李XX7元,我公司8元。合同签订的平顶山大有公司先后向随州长州电发煤61车皮,大约是4100多吨,价值110多万元。大有公司把煤发往随州电厂后,还没有来得及结帐,洛阳老城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把我抓走,时间是2005年12月25日抓起的,因欠洛阳市正运煤炭有限公司李文义的煤款,欠有70多万元,把我刑拘后,关到洛阳市第一看守所,办案人员是何教导员和姓范、姓牛的办的案子,关押我37天,在关押期间和办案人员,及李文义和我协商让我取保候审后出来,把李文义的帐给还了,于2006年1月31日取保候审,取保候审后我在洛阳停了一段时间,后回随州,我到襄樊电厂要了x元转帐支票,是电厂欠我的钱,我把这x元转给了李文义,2006年7月我用济源站台上的60多万元的煤,全部抵给李文义,李文义的帐算是还清了。……济源站台上的煤款是我向随州的一个叫李少明私人借款x元,从随州市烈山城市信用贷款x元,从襄樊一个叫范伟的借款x元,我共借款x元,我拿住钱到山西晋城小煤窑上买2400多吨煤,每吨200元包括运营,运到济源车站。借的钱和贷款……还欠范伟x元,李少明x元,城市信用社x元。还范伟的x元和李少明的x元,……是我给人家帮忙在襄樊电厂结帐挣的钱,还有给别人帮忙点车皮挣的钱。……我和随州电州厂不熟,邱XX在电厂熟,每次取钱都有邱XX给我联系好,通知我让我去取钱,我签字取了2次是x元,每次x元,让我姑娘杨X去取一次x元,让我女婿去取两次x元,每次x元,我和姑娘、女婿去电厂取钱,都是和邱XX一块去了,光我们去取不出来钱。邱XX在随州长州电厂负责化验,负责结帐,每吨给他提2元的好处费。从随州长州电厂取出来的x元……交随州国税局x元左右,地税9000多元,下余的款于2006年8月份左右,我用到汝州小煤窑买煤了,买2600多吨煤,把煤拉到汝州临汝镇火车站站台,以汝州市佳鑫煤炭有限公司的名义占用的站台,该公司经理闫俊奇。于2006年9月份把款给我结了,我亏了30多万元,是以我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荆门电厂发的煤。从荆门电厂结回x元,这x元我又拿到四川万源小煤窑买的煤,拉到四川万源火车站是以我单位的名义上的站台,有1000多吨,我在抓之前煤还没有发走,还在四川万源站站台上的,四川万源站的李寿学知道这个煤的情况,现在发走没发走我不知道。……邱XX以邱X的名义取多次,取了多少钱我不清楚。……邱XX知道我从平顶山进到长州电厂有煤,邱XX结平顶山的煤款我不清楚。……我没有委托过邱XX去长州电厂取钱,邱XX也不应该去长州电厂去取平顶山的煤款,因为平顶山的煤也不是他联系的,但是我联系平顶山的煤邱XX知道,平顶山的煤款与邱XX毫无联系,邱XX怎么能取人家平顶山的煤款。我认为邱XX欺骗了我和欺骗了随州长州电厂,因为结算要有铁路大票和托运人的委托书才能从电厂出煤,而邱XX什么手续也没有,确把平顶山的煤款结出来x元,纯属于诈骗。邱XX急于从电厂结出煤款让我还他的借款,但结出来一部分煤款我没有还邱XX,因为我考虑钱是从电厂转到我公司的,我怕电厂以后找我要钱,因为我知道这钱不应该得的,再一个原因邱XX的老婆刘XX拿着我的帐本不给我,所以因为这两个原因,没有还邱XX的借款。……我认为我有责任,因为平顶山的煤款是邱XX联系结出来的,直接汇到我公司帐上了,我也没有委托邱XX去结平顶山的煤款,诈骗平顶山的煤款应该是邱XX而不是我,但我用这些钱,我应该负责偿还这笔钱,我愿意把这些钱还清。

平顶山大有物资有限公司和我签订供煤协议后……协议履行了,平顶山大有公司把61节车皮的煤,大约4100多吨送到湖北长州电厂,价值x元左右,煤款应有平顶山大有公司的铁路大票,托运人的委托书,才能到湖北随州电厂结煤款。煤款应该是平顶山大有公司的。没有平顶山大有公司的铁路大票和托运人的委托书,把平顶山大有公司的煤款给结出来了……是因为邱XX通过随州白郊一个叫朱三的人结出来平顶山大有公司煤款,朱三和长州电厂江晓军总经理关系不错,这种关系把平顶山大有公司的款结出来的,具体怎么结出来的我不知道。邱XX结平顶山煤款时,打电话对我讲,我从长州电厂通过朱三先给你预支几十万元钱,从预支款里头,先还我60%借款,我说可以,邱XX就让到长州电厂财务上办手续,是邱XX和我女儿杨X,女婿丁X去电厂办的转款手续,其中有x元是我亲自写好领款条让我弟弟和邱XX一块去长州电厂办的。……通过长州电厂财务转账到我清源物资公司财务帐上,从财务帐上直接交x元的税款(国税和地税),下余x元我分4次取出现金,x元现金取出来后,我带住这钱到汝州小煤窑上买了煤,煤拉到汝州镇火车站站台上,以汝州市佳鑫煤炭有限公司的名义上的站台,买了有2600多吨,2006年8-9月份,这煤发到湖北荆门电厂,是我随州清源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发的2006年11月左右,结帐也是以我公司的名义结的,因质量问题亏了有x元,结出来有20-30万元钱,我拿住这钱又到四川万源小煤窑上买煤,买了时是2006年12月份,买了1000多吨,这1000多吨在四川万源火车军工站台上,负责人李寿学,发了5个车皮,发到湖北襄樊电厂,下余的煤还在四川万源站台上的,现在发走没有我不知道,你们可以找军工站台的负责人李寿学追回煤和煤款,算是我的退赃款。发到襄樊这5个车皮也是以我公司的名义发的。这是2007年4月份发的煤,2007年5月8日左右结的煤款,结的有将近x元,还了一个襄樊的范伟的借款。在和平顶山大有公司和煤的生意中,……每吨提成15元,其中有李XX7元,邱XX2元,我公司落6元。但我还洛阳李文义的煤款与平顶山大有公司的煤款没有关系。邱XX去长州电厂结平顶山煤款……我认为是诈骗行为,邱XX不应该结平顶山大有公司的煤款,结这笔煤款,应该有平顶山大有公司拿住铁路大票和委托书,跟我一起结煤款。

2、证人林XX证言:我公司于2005年11月18日和杨XX在平顶山饭店签订了一份购煤合同,我公司截至2005年12月26日共给杨XX发煤61车,共计4143吨原煤,价值二百多万,这批煤是按照杨XX的要求发往湖北长州电厂的,煤到湖北后,我公司的业务员也跟着到了长州电厂,业务员同杨XX联系不上了,手机也关了,就到长州电厂问情况,发现杨XX正在托人同长州电厂结账。

3、证人李XX证言:2005年11月18日我和我公司的翟XX与杨XX在平顶山饭店签订了供煤合同,然后我公司于2005年12月26日以前共发给杨XX原煤61车,共计4143吨,价值x,这批煤全部按照杨XX的要求发往长州电厂,煤到湖北后,我和翟XX一起赶往长州电厂,到随州后就和杨XX联系不上了,手机也关了,我们到电厂后发现杨XX正在托人在电厂结账,就赶快报案了。

4、证人翟XX证言:2005年11月18日我同李XX在平顶山饭店与湖北省随州市清源公司经理杨XX签订供煤合同书一份,合同签字生效后,我方已经向杨XX供煤4143吨,价值x元,杨XX接收煤后,以种种理由迟迟不与我方见面,不按合同要求归还煤款,杨XX的做法实属诈骗行为,请求公安机关按法律程序给予处理,追回煤款,减少我方不必要的损失。

5、证人杨X证言:杨XX是我父亲,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的股东是邱XX和杨XX,我听杨XX说往随州长州电厂发过煤,是河南的煤,具体什么地方不清楚,邱XX对我说,让我和杨昌明一起去随州长州电厂弄x元救我爸,我爸被洛阳警察抓住了,邱XX已经和长州电厂联系好了,我和杨昌明在随州长州电厂财务室写个条子,我签了我的名字,长州电厂就会给我开具一张转账支票。从长州电厂转出的x元钱,通过转账的方式,给我爸转去了。我不知道我爸和平顶山大有公司签合同的事情。

我爱人是丁X,是随州市曾都高中体育教师。我于2002年6月被聘为联通公司的员工,我没有在随州市清源物资公司工作过,不是清源物资公司的股东,也没有向清源物资公司投过钱,没有参加过清源物资公司的股东大会,只是当过一段公司名以上的出纳,清源物资公司的会计是刘。甲方为邱XX、乙方为杨X的股权转让协议上“杨X”的签名不是我签的。我不清楚丁X是否在长江电力公司取过钱,杨XX借过谁的钱我不清楚,不认识邱X,只知道他是邱XX的儿子。

6、证人邱X证言:邱XX是我父亲,刘XX是我母亲,我在上大学期间做过一些电脑配件生意。我认识杨XX,知道他是湖北枣阳人,但与杨XX没有生意来往,他也没有借过我的钱。听我爸说杨XX借过我父亲的钱,具体多少我不清楚,借据上写的是我的名字。因为我爸借给杨XX的钱没有要回来,我写了委托书,我爸把就杨XX起诉到随州市曾都区法院,曾都区法院判杨XX还钱。我和我爸去随州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要过钱,我没有上楼在楼下等他,2007年2月X号、2月X号和2月X号的领款单上签名不是我签的,可能是我家人签的,当时领了多少钱我也不知道。

7、证人丁X证言:我叫丁X,是杨XX女儿杨X的爱人。我是湖北省随州曾都高中体育教师,没有在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当过会计。我听杨XX说过,他从河南发煤给随州市长州电力有限发展公司。2006年5月23日上午,杨XX打电话给我,说煤已经发到长州电力发展公司,让我去一趟,我就到了随州市长州电力发展公司见到我岳父的朋友邱XX,我和邱XX就一起去了电厂财务科,财务科工作人员给我开了一张x元的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市X街支行的转账支票,长州电力发展公司的工作人员让我在转账支票的存根上签了我的名字。我到了随州市商场,把那张支票给了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市X街支行的蒋经理,我不认识蒋经理,我岳父认识他,是我岳父让我把x元转账支票给蒋经理,让蒋经理办手续。2006年6月22日,根据杨XX的电话指示,我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市X街支行刘行长,到长州电力发展公司按照2006年5月23的程序又开了一张10万元的转账支票,我把转账支票给了刘行长。前后两次经我手分别给蒋经理和刘行长转账支票共x元,我没有取过现金,中国工商银行转账支票存根BH/x、BH/x上的签名是我签的。清源物资有限公司的会计是刘XX,我不清楚邱XX是否是清源物资公司的股东,也不认识邱X。

8、随州市委党校证明材料:杨XX从2005年1月起租用我校新教学一楼三间房屋为办公使用,租金每月450元,租期为两年2007年元月到期。从2007年学校研究对房屋外租涨价,对杨XX同志租用的房屋需从新签订合同,租金内原来每月450元,涨到每月900元,时间从2007年元月执行,总务科为了落实决定收回房租多次与杨XX同志电话联系,一直未见其人来校重新签订合同,又没交房租,按计算欠学校房租9000元。特此证明。

9、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西城派出所证明:杨XX家住随州市曾都区西城办事处教家巷X号,此人从2006年1月一直外出未归,不知下落,特此证明。

10、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协议书:2005年11月18日

甲方: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李XX

乙方: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杨XX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提出煤源给长州电厂和荆门石化总厂供原煤,甲方负责组织煤源,铁路运输送入电厂,并实事求是向乙方报准煤的质量指标,并向乙方提供业务经费每吨15元。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负责煤进厂后,接收、化验,在甲方提供的质量指标的基础上提高300至500大卡,如在提供煤的指标的基础上不能提高发热量的情况下,甲方不支付15元的业务经费,以300大卡为基数。

乙方负责电厂接收原煤一个月之内以现金方式给甲方结清所有的煤款,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研究提出新的解决办法,此协议具有法律效益。

11、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煤炭买卖合同二份。

12、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入库核算单三张。合计共61车,共计4143.61吨。每吨煤的单位分别为319.47,339.5,325.4元价格不等,共计款x.32元。

13、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收煤一览表:合计共61节,共计4143.61吨。并证明被告人杨XX(清源公司)提供了铁路大票,我公司按合同与之结算。

14、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在湖北长州电厂取款情况,共计8笔,计款x元。

2006年2月6日清源公司杨X收到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煤款x元

2006年5月19日杨XX收到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煤款x元。

2006年5月23日清源公司丁X收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煤款x元。

2006年6月22日清源公司丁X收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煤款x元。

15、郑州铁路局货物运单: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发往湖北随州61节车皮,4143.61吨原襟货运单据,发站平顶山、小屯街一到站随州。

16、抓获经过:2007年8月31日14时许,西安铁路公安处西安车站派出所民警发现杨XX形迹可疑,经上网比对,该杨系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网上逃犯,随即将杨XX抓获。

17、年龄证明:杨x年1月4日出生。

18、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相关材料:注册资本70万元,法定代表人杨XX,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0日,营业期限2004年11月10日-2009年11月9日。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质证无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XX利用欺骗的手段以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签订购买原煤合同,骗取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原煤61节车皮,共计4143.61吨,总价值x.32元。后被告人杨XX又以每吨原煤235元、395元价格与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供原煤合同两份。当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按照合同要求将原煤发到电厂后,被告人杨XX伙同邱XX等人以欺骗的方法,将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发往湖北长州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原煤货款转走共计x元,被告人杨XX将其中的x元占为己有。尔后被告人杨XX采取躲避、逃匿的方法拒不偿还被害人的货款,数额特别巨大,作为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辩称,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区分局及新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均没有管辖权,而且公安机关在办案中程序违法,被告人杨XX利用合同诈骗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x元煤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杨XX拥有合法的公司与多家公司存在着合法的煤炭买卖关系,公诉机关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这x元就是平顶山市大有物资有限公司的煤款,其实质是由于长州电厂倒闭导致无法结算的民事纠纷行为,因此被告人杨XX的行为构不成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另辩称,即使构成犯罪也是单位犯罪行为,应按照单位犯罪进行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随州市清源物资有限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杨XX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限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9月6日起至2011年9月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毅

审判员尚国云

审判员高俊营

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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