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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务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X街。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屈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源公司和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屈强,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留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马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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