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河南省卢氏县X街。
法定代表人荆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任留智,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荆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屈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美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劳务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美源公司和荆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屈强,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任留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官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受理费2300元,上诉人卢氏县美源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占军
代理审判员郭旭飞
代理审判员张攀峰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