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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XX与长沙市X区XX防火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代理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湖南省衡东县X乡中学老师,住湖南省衡东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X区XX防火门厂,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

法定代表人黄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厂生产厂长,住长沙市X区。

委托代理人张X,该厂职工,住湖南省湘乡市。

上诉人刘XX因与长沙市X区XX防火门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2011)雨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经审理查明:刘XX于2004年6月经人介绍,进入长沙市X区XX防火门厂从事制作防火门木工工作,每月按实际工作天数和完成的工作量核算报酬。2010年1月22日14时左右,刘XX在工作时因防火门侧倒而受伤。双方因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纠纷,刘XX诉至法院。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长沙市X区XX防火门厂同意一次性支付刘XX人民币50000元(已当即履行)。

二、本调解协议生效后,双方之间与劳动争议有关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长沙市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雨劳仲案字〔2011〕第X号仲裁案、(2012)长中民四终字第X号案等随之解决,双方均确认:刘XX与长沙市X区XX防火门厂之间再无其它权利义务,再无争议。

三、刘XX承诺不再因劳动争议事件,到上级部门及相关部门进行上访、申某、仲裁、诉讼等,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刘XX承担。

四、本案一审受理费10元,二审受理费1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5元,以上共计15元,刘XX自愿承担。

五、其它无争执。

以上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卢苇

审判员唐珍枝

代理审判员黄红萍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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