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于2009年11月19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0年7月22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桐柏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袁某某伙同赵x(另案处理)、曾xx(已判处刑罚)利用在桐柏兴源矿业有限公司上夜班之机,盗走金矿石200公斤,价值4313.76元。被告人袁某某于2010年7月22日到桐柏县公安局投案。
该案在审理中,被告人袁某某缴纳罚金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曾xx的供述,证人柳xx、焦x、李xx等证言,到案证明,桐柏兴源矿业有限公司证明,价值计算方法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袁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其缴纳罚金的情节亦可酌定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奇
二0一0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