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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被告李XX诉讼、仲某、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生于XXXX年X月XX日,汉族,略。

被告李XX,女,生于XXXX年XX月XX日,汉族,略。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XX诉讼、仲某、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11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XX外出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某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诉称,2009年12月30日,被告委托原告担任其与王某及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的代理人,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两案付给原告代理费8000元。但被告只付给原告2000元,下欠6000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并一再承诺按期付清,原告接受被告委托后,不辞劳苦,调查取证,并出庭参加诉讼,终于使被告部分胜诉。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所欠代理费6000元,但被告推诿拖拉,后又外出下落不明,电话也打不通。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所欠原告的代理费6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欠条两张。

委托代理合同一份。

授权委托书两份。

(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0)汉中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各一份。

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核对,认为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关联性,应予采信。

被告未某。

被告未某交证据。

本院与城固县许家庙中心小学校长李XX的调查笔录一份。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李XX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原告代理被告与王某及被告与宋XX民间借贷纠纷两案的二审诉讼、调解。双方约定被告付给原告劳动报酬8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付给原告2000元,下欠60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两张,二审终结后,原告向被告催收下欠代理费6000元,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后被告外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原告遂于2011年11月28日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一次性付清下欠的代理费6000元。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逾期,被告仍未某庭应诉。

本院认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原告履行了代理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报酬。现被告拖欠原告报酬,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抗辩权利,法律后果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四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李XX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所欠原告王某的代理费6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韩建娥

人民陪审员:杨敬一

人民陪审员:朱仁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丁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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