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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离婚;其婚前财产归其所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高XX辩称其同意离婚;原告所诉的婚前陪嫁物系其所送彩礼购买,故其不同意归还。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18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的婚前财产有钱江125摩托车一辆、长虹29 T彩色电视机一台、沙发一个、茶几一个、被子八床、床单七条现存于被告家中,被告婚前给付原告彩礼礼金18000元。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高XX俩愿离婚。

二、原告王某的婚前财产钱江125摩托车一辆、长虹29 T彩色电视机一台、沙发一个、茶几一个、被子八床、床单七条,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归被告高XX所有。

三、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葛。

四、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王某已缴纳,调解后退费150元,下余150元原告王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张鑫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马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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