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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裘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零陵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被告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于2012年4月1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李少阳

二O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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