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汉族,1970年11月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涛,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男,汉族,1958年12月出生,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医,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袁涛,被上诉人李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医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泌阳县人民法院(2009)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泌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侯治安
审判员张怀珍
审判员亓宽义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高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