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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土地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丁。

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某仓,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5日作出(2007)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慧峰、陈超,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丁及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7)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李琼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董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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