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甲。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丙。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丁。
四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王某仓,中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再审人王某甲与被申请人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土地侵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8月5日作出(2007)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甲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11月19日作出(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甲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9年11月12日作出(2009)豫法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慧峰、陈超,马某某、王某乙、王某丁及四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某仓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7)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帆
代理审判员李琼
代理审判员付钦斌
二O一O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董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