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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某乙等诉管某某、新县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汤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汤某丁,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保富,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戊,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苏河镇X村妇联主任,住(略)。

被告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永恒,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县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田庆勇,河南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新县电业局安监局主任,住(略)。

原告汤某乙等诉被告管某某、新县电业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乙、汤某丁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新县电业局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6月3日下午2点多,原告亲属顾新娥买鸡蛋回来到方湾大理石厂拆迁工地捡破烂。被被告管某某拆迁打断的电线中的漏电打死。被告新县电业局在接到断电报告后未及时进行维修义务。为此,诉讼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x元。

被告管某某辩称,在拆迁当天,由于大理石厂工人阻拦,当天法院就要求停工。且该天下雨,我方亦无法在室外进行拆迁工作。原告于庭审中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我方在拆迁过程中将电线打断。且我方在施工过程中没有过错,同时也请有工地看管某员,尽到了安全看管某务。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新县电业局辩称,断电线处的电线未参加我县一、二批农网改造,其台区、线路产权不属于新县电业局。新县电县局对该处线路有管某之责。在接到断电报告后,我局及时派员到现场处理,没有发现任何情况,也没有听说电打死人,是在半年之后才听说打死人。原告将我局列为被告是不合理的,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我局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日下午2点多钟,原告汤某乙的妻子顾新娥到新县X村X组阮祥珍家小卖部买鸡蛋,回来时来到大理石厂被告管某某负责的拆迁工地捡破烂。死在大理石厂南侧的渠沟内。2008年6月4日5时许,新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原告汤某丙的报案电话,即出警对死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发现死者位于大理石厂南墙与南围墙之间的一渠沟处。沟宽10cm,沟内杂草丛生,有微量水迹,并有淤泥沉积。尸呈仰卧状,头西脚东,双手抓握一铁丝弯曲搭放在胸前。尸体北侧50cm处有一兜鸡蛋。经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于2008年6月10日对死者进行检验,结论为死者符合被电击损伤,导致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征象。

另查明,2008年6月3日下午新县电业局接到举报电话,被告知在大理石厂南侧的围墙处X号标杆和X号标杆之间的电线断了。接到电话后,新县电业局即指派新集供电所对断电现场进行绕线处理。该处线路因未参加第一、二次农网改造,故新县电业局对该处线路没有产权,只有管某权。汤某乙的妻子顾新娥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如下:死亡赔偿金x元,丧葬费x.5元,共计x.5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记录中原、被告双方的陈某,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新县公安局对汤某乙、汤某的询问笔录及死者顾新娥的死因鉴定书、阮某、邱某、刘某、管某某的询问笔录、照片、新县公安局勘查现场录像及现场勘查记录及被告新县电业局提供的证人余某、方某的证言及新县电业局对新集镇X村方湾台区的情况说明及被告管某某提供的周某、叶某、程某的调查记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2009年6月3日下午,事发地点的电线断了,新县电业局曾某员作了处理,且汤某乙的妻子尸检系电击致死,故死者被断电处的电流击伤致死的可能性比较大,故作为管某者的新县电业局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被告管某某的施工工地管某不善,致原告妻子擅入,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40%)。死者擅自进入拆迁工地,其应预知拆迁工地的危险性,故其自身也有一定的责任(40%)。被告新县电业局辩称,原告可能系雷电所击,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该意见不予采信。被告管某某辩称其已于6月3日停止拆迁,故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因为拆迁工地本身存在许多未知的危险因素,非施工人员应禁止其入内,故管某某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县电业局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90元;

二、被告管某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x.96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项限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本案受理费2300元,决定由原告承担920元,被告新县电业局承担460元,被告管某某承担9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付军

审判员杨海波

审判员金晶

二0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刘升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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