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贺某非法持有枪支一案
时间:2009-03-04  当事人:   法官:彭运林   文号:(2009)攸法刑初字第34号

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1月12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

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9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贺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月9日下午3时许,因谭军与余伟江发生经济纠纷,余伟江便要被告人贺某带人过去处理。贺某驾驶轿车(湘x)来到攸县X镇“云鼎商务酒店”。被告人贺某与谭军见面后,双方发生冲突。民警接警后及时赶赴现场制止,将被告人贺某等人传唤到派出所审查。审查时发现被告人贺某所开的车子里藏有一把铳枪。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鉴定,该铳系枪支。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贺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甲、刘某乙人的证言、枪支鉴定书、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现经过以及身份资料等证据证明,且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贺某对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铳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

二、被告人贺某非法持有的铳枪一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彭运林

二ОО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王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