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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某诈骗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某某诈骗一案,于2009年6月30日作出(2009)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原审被告人郭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某某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要求改判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丁玉光

审判员王磊

代理审判员王云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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