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乙,女。
委托代理人项修成,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和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世科、闫某某,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某乙申请撤销郑州仲裁委员会(2009)郑仲裁字第X号裁决一案中,本院于2010年8月5日通知郑州仲裁委员会对申请人黄某乙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在六十日内重新仲裁。郑州仲裁委员会已按本院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某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黄某乙负担。
审判长海小广
审判员王华伟
代理审判员马莉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代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