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9年6月1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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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谭绪进
审判员田荣新
代理审判员张鹏飞
二○一○年九月三日
(代)书记员高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