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某,男,1971年出生。
被告黄某乙,女,1970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