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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民一初字第143号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1971年出生。

被告黄某乙,女,1970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

审判员曹庚雄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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