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刘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职员。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传播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传播有限公司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利益,故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49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24.5元,由原告某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顾文凯
审判员钱炯
代理审判员王维佳
书记员陈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