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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盗窃一案
时间:2009-08-19  当事人:   法官:李和平   文号:(2009)郑刑二终字第427号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捕前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9年6月20日作出(2009)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某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蒋某撤回上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代理审判员郑志军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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