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某。
委托代理人戴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曹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亮,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上海某美容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撤回对被告上海某美容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33元退回原告董某。
审判员沈澜
书记员阮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