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某甲。
申请人张某甲要求宣告张某甲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张某乙,张某甲于2000年3月中旬称与朋友一起至泰国做生意而离家,至今音讯全无。经申请人及家人积极寻找,至今仍查无音讯。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现申请人申请宣告张某甲为失踪人。
经查,张某甲,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X村某号某室,系申请人张某甲之父。2008年3月19日14时55分,被申请人之妻陆某向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蒙山路派出所报警称:2000年3月中旬,其丈夫张某乙与朋友去泰国做生意离家后,音讯全无。后其至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出处境管理办公室查询得知,张某甲于2000年3月24日从北京出境去国外,至今未归。2009年3月26日,申请人张某甲向本院申请宣告张某甲失踪。本院依法于2009年4月9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张某甲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本案中,张某甲出走后,申请人未见过张某甲,并已报警,经申请人及家人积极寻找张某甲的下落,但未能查知其下落。张某甲申请张某甲失踪后,本院又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人公告,张某甲仍未出现,也无张某甲去向的线索,故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张某甲为失踪人;
二、指定张某甲为失踪人张某甲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周娟红
书记员李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