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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有限公司诉沈XX劳动合同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XX,女,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XX,女,原告员工。

被告沈XX,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沈XX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沈XX自2010年1月4日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2日之前支付被告沈XX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000元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四、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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