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童XX,女,原告员工。
委托代理人沈XX,女,原告员工。
被告沈XX,男。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诉被告沈XX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与被告沈XX自2010年1月4日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二、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22日之前支付被告沈XX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000元
三、双方就本案所涉事项无其他争议;
四、诉讼费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史清
书记员连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