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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杭州_U瑞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马士环球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杭州_U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蒂芬·史可生(xx),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_U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_U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美元16,612.5元,作为本案项下一切争议最终的、全部的解决;

二、被告应当自依据本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5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和解款项;

三、被告将和解款项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后,双方就涉案货物运输再无其他纠纷;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1.54元,因调解法院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90.77元,由原告杭州_U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7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琼

书记员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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