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_U瑞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现民,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斯蒂芬·史可生(xx),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孔华姿,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宁波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从蕤,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_U瑞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月18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丹马士环球物流(上海)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_U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美元16,612.5元,作为本案项下一切争议最终的、全部的解决;
二、被告应当自依据本协议制作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45个银行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上述和解款项;
三、被告将和解款项付至原告指定收款账户后,双方就涉案货物运输再无其他纠纷;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81.54元,因调解法院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390.77元,由原告杭州_U瑞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4月7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琼
书记员陈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