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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邢a与被告徐a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原告邢a,男,汉族。

被告徐a,男,汉族。

原告邢a与被告徐a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徐玉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是做装潢生意的,我是经营油漆业务的,被告经常来我处购买油漆,经结算到目前为止被告尚欠我货款x元,被告称分期分批至今年年底全部结清,但到现在被告未支付过一分钱,故要求判令被告给付上述货款。

被告辩称,我从原告处买油漆,目前为止我是欠原告x元货款,但我同原告约定过分期分批付款,该款最迟到春节前付清,并出具过欠条。我对该欠款承认的,但现在还款的最后期限还没到,应该按照约定到明年春节前付清。

经审理查明,原告邢a与被告徐a素有油漆的买卖合同关系,2005年7月10日,双方经对帐,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x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条1份,被告在欠条上注明:还款时间双方协商处理,欠款分期付清,最迟在春节前付清。之后,原、被告又发生了几笔买卖关系,被告又欠下原告货款1561元。为此,原告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发生至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对该事实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虽在欠条上注明:还款时间双方协商处理,欠款分期付清,最迟在春节前付清;但至今被告没有分期支付过货款,故原告现主张全部货款,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a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邢a货款款x元。

案件受理费1336.4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

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徐玉弟

书记员凌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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