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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诉被告谢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某,男,系原告之公爹。

被告谢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农民。

被告刘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原告杜某诉被告谢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谢某、刘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某诉称:被告谢某因生意周某,急需用钱,于2011年2月2日向原告杜某借款10000元,由被告刘某担保,承诺使用期限3个月,至今已超过借款期限,本息未付。原告曾多次上门催果,未得其果。为此,现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求,责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10000元借款本金及借款期满后的逾期利息。

被告谢某、刘某经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借条一份。该证据虽未经被告当庭质证,但经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故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为查明事实,调取的证据有:被告谢某户籍证明一份、被告刘某户籍证明一份、五堵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的身份及谢某下落不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被告谢某经刘某介绍认识。2011年2月2日,被告谢某以生意周某急需用钱为由向原告杜某借款10000元,被告刘某作担保,借期3个月,没有约定利息。期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借款未果。原告于2012年1月16日诉至本院,责令被告偿还原告10000借款本息。本院受理后,即以(2012)城民公字第00297-X号公告查寻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杳无音讯。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谢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应按约定的时间归还借款,但被告谢某未能信守约定按期还款,故原告杜某要求谢某偿还10000元借款及逾期利息的诉请理由充分,证据确凿,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刘某对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已超过6个月,故原告杜某要求被告刘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谢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向杜某偿还借款10000元,并承担该款自2011年5月3日起至2012年1月15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犊

人民陪审员:秦建荣

人民陪审员:余永杰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李丹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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