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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民一初字第719号原告焦某洪、黄某乙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焦某某,男,72岁。

原告黄某乙,男,35岁。

上列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朱孝明,资兴市星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09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焦某某、黄某乙诉被告陈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宋平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焦某某、黄某乙诉称,被告陈某某尚欠两原告劳务工资等x.90元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某某给付两原告劳务工资等x.90元。被告陈某某辩称,被告陈某某尚欠两原告劳务工资等x.90元属实,但该农网改造工程系曹建向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承包,曹建承包后又将该工程转包给被告陈某某,现因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尚未将工程款支付给曹建,曹建也未将应付的工程款给付被告陈某某,故被告陈某某没有偿付能力。被告陈某某同意从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中直接扣划x.90元给两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15日,资兴市发生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导致位于资兴市X乡X村农网电力设施严重毁损。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为尽快修复水毁电网,与曹建签订了农网改造工程协议,曹建又将工程分包给被告陈某某,之后被告陈某某雇请两原告为承包工程施工。后经结算,被告陈某某尚欠两原告劳务工资等x.9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陈某某以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尚未给付被告陈某某工程款为由拒付。为此,两原告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12月21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焦某某、黄某乙劳务工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x.90元;

二、案件受理费1117元,减半收取558.5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三、被告陈某某同意上述款项直接从资兴市地方电力集团公司应付的工程款中扣划给原告焦某某、黄某乙。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宋平安

二00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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