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曹青社,男,X年X月X日生。
2010年8月2日,本院收到曹青社不服滑县X乡人民政府行政事实行为一案的行政起诉状,曹青社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滑县X乡人民政府于1010年1月10日出具的“证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曹青社请求撤销的“证明”不是法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曹青社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忠
审判员吕万众
审判员辛国喜
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范庆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