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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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河南鼎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米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米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至5月,被告人米某某以给张XX介绍对象、介绍不成自己和张XX共同生活为由,多次骗取张XX现金共计人民币4800元。案发后,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米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米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XX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米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案发后积极退赃,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米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0年8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冯建领

二O一O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王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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