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甲犯故意杀人
时间:2009-02-24  当事人:   法官:崔亚军   文号:(2009)松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

指定辩护人张子健。

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以松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09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2月16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松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指定辩护人张子健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与其父张玉民产生矛盾,于某产生杀死张玉民的念头。2008年11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到张玉民住处,先用热水烫张玉民的头部,接着用木棒猛击张玉民的头部数下,又抱起张玉民摔了两下。并说你怎么还不死,致张玉民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玉民生前系钝性物体作用头面部致头面部多处裂伤,头皮撕脱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对于某控的上述事实,向本院移送并当庭出示和宣读了被告人张某甲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张某辛、司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李某、华某庚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司某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破案报告、年龄证明及物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其指定辩护人提出,本案系因家庭琐事引发,被告人张某甲认罪悔罪,且其曾患有精神病,建议对其判处死刑,不予立即执行。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对其父张玉民不满,并在其妻李某回娘家及提出与其离婚后产生杀父之念。遂于2008年11月26日5时许,到其父母的临时住处,先用装满热水的暖瓶抛打其父张玉民的头部,后用木棒猛击张玉民的头面部数下,又将张玉民抱起向地上连摔两下,致被害人张玉民头面部多处裂伤,头皮撕脱伤,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张某甲作案后于某日上午在本村其妻的姨夫华某某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张某甲供述,我原来和我父母在一起生活九年,我养老,我父母都有病,都是脑血栓,不能干活,为了给父母治病家里生活比较困难。因为我父亲张玉民好管闲事,有时候和我媳妇李某吵吵。十天前,我媳妇李某和我父亲吵吵后就会娘家了,说要和我离婚,我家里人去接了几次都没接回来,我看我媳妇真的要和我离婚,因为这个事我和我爸干起来了。昨天(2008年11月25日)我把我爸和我妈从我家撵出来了,我爸和我妈在我们屯老郭家找个房子住了。今天早上5时许,我和我姑娘张某丙就去我爸住的房子,就准备杀死我父亲张玉民,事先准备好了一暖瓶开水。我到我爸家时门是叉着的,我敲门我爸把门打开时,我就把事先准备好的暖瓶照他头部打去,暖瓶当时打碎了,水撒张玉民的脸上,我就进西屋了,我爸也进屋了。我到外屋拿了一根木棒,灰色的,进屋开始打我父亲,边打边说我让你管闲事,我打死你,照他脑袋打了二十多下,棒子打折了。我又到外屋锅台附近拿的木头火叉子,照张玉民的头部打二十多下,木头火叉子也打折了。这时候我妈司某乙上来拉我,不让我打,趴在我爸身上护着他。我上去把我妈推开,向我爸的屁股踢了两脚,又把我爸抱起来向地上摔了一下,说:“你怎么还不死呢。”接着我把他抱起来又摔了一下,我就回家了。回家的路上碰见我三姐张某丁了,我就说我整死你,把我三姐吓跑了。我回家把一佛像拿走,就上华某某家了。过了一会,公安机关就来把我抓住了。因为他抢权,他什么都管,不给我们钱,害得我媳妇不和我过了,所以我就想杀死他。用两根木棒,还有一个暖瓶,再就是拳脚打的,两根木棒都叫我打折了,扔在现场了。我走时我爸还有一口气,但是肯定不能活了,脑袋出了很多血。我穿件棕色夹克上衣,造革的,衣服上都崩上血了,我把衣服脱下来扔我父亲家屋里了。

2、证人张某辛证言证实,今天早上大约是6点30分左右,我接到我妹夫白某某的电话,他说让我赶紧到达里巴乡X村来,张某甲把我老叔张玉民给打死了。我骑摩托车到马木村,进屋后看见地上、墙上、炕上都是血,我老叔坐在地中间一把椅子上,上面用被捂着呢。我看我老叔一动不动,我说谁也别动现场,赶紧报案,是我打电话报的警。我去时我三个妹妹张某己、张某丁、张某戊都在外屋地呢。

3、证人司某乙证言证实,我和老伴张玉民原来和我儿子张某甲在一起生活,在他家养老,我和张玉民都有病,都得脑血栓,不能干活,我儿子负担挺重的,家里生活困难,张玉民还乐管闲事。当时就和儿媳妇李某吵吵几句,前十多天时李某就回家了,说不和我儿子过了,不回来了。因为李某走了,我儿子张某甲和我们两口子吵吵说不养活我俩了。昨天我自己出去到老郭家找的房子,我和张玉民就搬到老郭家去住。今早5点多钟时,我在炕上睡觉,张玉民起来烧炕,张某甲领我孙女张某丙(8岁)到我家来,我就起来穿衣服。我就听张某甲说:“我让你好管闲事,我打死你”,说着就到外屋拿个木棒。张玉民当时在外屋,张某甲把张玉民从外屋推到里屋,拿木棒照张玉民的头部就一顿乱打,连续打了五、六棒子,我上去拉也拉不住,我就趴到张玉民身上护住他,张某甲把我推开了,又把张玉民从地上拽起来往地上摔两下,又踢两脚之后走的,把棒子都打折了。张玉民当时被打的不醒人事,脑袋上全是血,出了很多血,躺在地上不动了。我儿子走后,我孙女张某丙去找的我老姑娘张某丁到我家。当时张玉民被打倒在地上起不来,我老姑娘把他抱到椅子上,我把地上的血用纸擦擦。之后又来人就报警了,过不长时间张玉民就死了。张某甲以前对我们老俩口挺好的,这次就是我老伴张玉民把我儿子给逼疯了。十多年前张某甲没结婚时得过精神病,在洮南精神病医院治过二十多天也没治好,回来之后就好了,这些年也没犯过。现在挺正常的,这次因为家里干仗媳妇走了,可能精神受刺激了。

4、证人张某丙证言证实,2008年11月26日早上5时许,我爸张某甲拿我上学带水的塑料杯子装满开水,领我到我爷爷张玉民家时天还没亮,我爸敲门我爷刚把门开开,我爸拿水杯浇我爷脸上,把我爷烫得直哎呀。我爷进到西屋,我爸跟进屋把我爷摁到地上往身上踢,主要是踢脑袋。后来我爸到厨房里拿一棒子往我爷头上打。我奶吓哭了,拉我爸拉不住。我说爸别打了,他也不听我的还是打。打了几下棒子折了,我爸又到厨房拿一个火叉子,往我爷脑袋上打。后来我爸把我爷从地上拽后背拽起来,往地上摔两下,说:“你怎么还没死呢。”摔完以后,我爸又用火叉子往我爷的脑袋上打几下,又往身上踢两脚就走了。我去找我老姑张某丁,告诉她我爸快把我爷打死了。

5、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当天早上,我侄女张某丙跑到我家说他爸张某甲把她爷快打死了,就剩一口气了,我马上跑到我父亲的住处。我进西屋看我爸头朝南、脸朝东侧躺在地上,脸上都是血,地上有不少血迹,他已经说不出话了,只能哼哼挺痛苦的,喘气挺弱的,我找来枕头垫在我爸头下。我先给我二姐张某己打的电话,告诉她张某甲把我爸打的快死了。打完电话我把我爸从地上抱起来放地上的沙发椅子上,我打电话让华某壬找救护车了。我去我老舅司某清家告诉他权把我爸打的快死了,在道上碰上张某甲,他说要打死我,我跑走了,他没追上我。等我再跑回我父亲住处时,我大姐张某戊在我爸身边,我俩一人拽我爸一只手,我爸哼哼声已经很弱了,喘气很慢了,大约二十分钟左右。我姐说我爸不行了、手凉了,我把手放在我爸鼻子前,发现他已经没有呼吸了。张某甲穿一件棕色夹克上衣,衣服上都是血,衣服就在我父亲家屋里了。我妈说是用木棒打的,是他家的火叉子。我侄女张某丙对我说张某甲先用装满热水的塑料杯打的,把热水浇我爸脸上了。杯子当时在厨房地上,不知被谁扫走了。

6、证人张某戊证言证实,我侄女张某丙去我家告诉我说:“我爸把我爷脑袋打出血了,我爷还有气呢。”我听到信就去了,我老妹张某丁在屋,我爸在地上躺着,满脸、头部都出血,我妹妹给他擦血呢。是我妹妹把他抱到沙发椅上的,我爸还能喘气,但说不出话了,过有二十分钟左右就死了。平时我弟弟非常孝心,从来不和我爸一样的,他经常被我爸闹的自己哭,但他还是一样对待我爸。我弟弟精神不好,这次我看他那样一定是又犯病了。

7、证人张某己证言证实,今天早上5点多种,我妹妹张某丁给我打电话,说张某甲把我父亲打死了,我就过来到马本屯。我父母是昨天和张某甲分的家,他俩出来住在老郭家,我到老郭家屋里,我看我父亲被我老妹抱着在凳子上,当时已经没气息了,他头部出了很多血,我老妹给他擦血。我兄弟媳妇李某五、六天前因为买衣服的事,和我父亲闹别扭回娘家了,张某甲去了没接回来。我们姐三个去接也没接回来,李某要离婚。后来听说李某不想和老人过,我父母昨天就分家搬出去住了,就因为这事,我弟弟生我父亲气了。

8、证人李某证言证实,回娘家大约十天左右,因为张某甲太懒了、不干活,什么都我干,我不愿和他过了,前几天我要买衣服向他要钱他也不给,我们挣钱也由他父亲经管,也不给我花。张某甲平时和他父亲经常吵架,他爸经常说他,他妈帮他,他爸说他他不服气,所以总吵架,但没看见动手打在一起。

9、证人华某壬证言证实,案发当天早上,张某丁往我家打电话说他爸让张某甲打坏了,让我打电话找救护车。我往张玉民家那走碰到我弟弟华某庚,我告诉他说打完“120”了,让他去大桥那接“120”车。我到张玉民家时,他家的两个姑娘在屋里,把着他父亲张玉民的手哭呢,我没有进屋就出来回家了。

10、证人华某庚证言证实,那天早上5点多钟,我小连襟邹某某领着张某甲的女儿张某丙到我家,说张某甲把我岳父张玉民打了,人都不行了。我和我小连襟到我岳父家时,我岳父在地上的沙发椅上靠着呢,脑袋都是血,但喘气费劲,半天喘一口气。我岳母站在一边给我岳父擦血呢,我小舅子在炕梢附近的地上站着呢,还问我俩干啥来了。不一会我就从屋里出来到道上要打“120”救护,碰到我大哥华某壬说他打完了,让我到大桥那等救护车。我等半天没有就又跑回来,我老舅司某癸说人不行了,让我找人准备后事。我回到屋我岳父就死了,用被子盖上,我小舅子(张某甲)就不知哪去了。又过了一会儿,公安人员就来了。我就看见屋里有个带血的棒子,可能使用棒子打的。

11、证人邹某某证言证实,那天早上大约5点10分左右,张某丙来我家说:“我爸把我爷打的要死了。”我和我大连襟华某庚去我岳父住的地方,我岳父仰面靠在椅子上,我岳母正用纸给老头擦脸、头上的血呢,我小舅子张某甲坐在炕沿边呢。我妻子告诉我回家取钱,我就走了。

12、证人司某癸证言证实,那天早上5点多钟,张某丁去我家找我说:“老舅,快去看看吧,张某甲快把我爸打死了。”我去时看见张某丁和张某戊在地上一边一个拽着张玉民的手,满脸都是血,地上也都是血。我一看出了这么多血,就知道老姐夫够呛了。我出去待了一会,张某戊、张某丁喊我快点进屋,我上前用手往张玉民鼻子处一试都没气了。我说两个孩子别哭了,人都死了,之后就走了。

13、证人白某某证言证实,今天早上还没有亮天,我小姨子张某丁往我家打电话,说张某甲把我岳父张玉民打坏了,脑袋都打出血了。我和我媳妇就到我岳父居住的地方,一进屋就看见我岳父坐在地上的椅子上,身子靠在后面,人已经死了。近一段时间,我小舅子媳妇回娘家了,说要和我小舅子离婚,我小舅子去接也没接回来。因为这事我小舅子总在家里闹,要不养我岳父、岳母,并且房子和地他都要。昨天我们三个连襟加上姐仨到我岳父家商量此事,张某甲的条件我们全接受了,我岳父的地和房子都给我小舅子,岳父、岳母搬走,我们三个姑娘家养着,不用张某甲管。我们把岳父、岳母送到老郭太太的房子暂时住,谁知今天早上就出这事了。

14、证人华某某证言证实,我今天早上六、七点钟从家出来,听到有人说张某甲把他爹打死了。张某甲和他爹张玉民原来在一起过了,昨天分的家,张玉民领老伴分出去过了,暂时住在老郭家。我到老郭家时已经很多人了,听有人议论说张玉民被打死在屋里,我没敢到近前看,待了一会就回家了。张某甲在我家里炕上坐着,我在外屋根本没进里屋,过四、五分钟警察就到我家去了,把张某甲带走了。我想是因为张某甲的媳妇李某,他们在一起过时,张玉民在家管钱,四、五天前李某朝张玉民要钱买衣服闹的矛盾,李某回娘家了,张某甲去接也没接回来,昨天张玉民和张某甲分的家,我想就是因为这事引起的。

15、证人于某某证言证实,前几天不知道因为什么事,张玉民的儿子张某甲的妻子回娘家不回来了。张玉民平时挺好的,他得脑血栓了,说话也费劲了。张某甲这个孩子挺孝心的,但看上去有点缺心眼,加上前些年得过不知什么病,有点疯疯癫癫的。今天早上我看见他时他爸已经被他打死了,他也在他爸家住的房子外边,看上去有点傻似的,我们也没和他说话。

16、证人王某证言证实,我是村治保主任,张某甲他照正常人差劲,他父亲以前收废品、赶毛驴车走到哪把他拉到哪。今天出事后,我到现场来听有老百姓议论说他以前精神不好。他平时不愿吱声,别的也没有看出啥。

1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载,中心现场位于某郭县X乡X村马木屯张玉民家,厨房西南角灶台北侧有一根带血的木棍,橱柜南侧地面上有一根带血的木棍。西屋地面中间有一坐在椅子上的男尸,尸体用棉被盖着,尸体与土炕之间地面上为大量血泊。

18、提取笔录证实,2008年11月26日7时许,在达里巴乡X村马木屯张玉民被杀现场屋内,依法提取木棒三段,系犯罪嫌疑人张某甲杀死张玉民所用作案工具;提取棕色夹克上衣一件,系张某甲作案时所穿衣物(以上四件物品上均带有血迹)。

1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张玉民右颞顶部见四处创口,前额部见三处创口,创口特点为创缘不整,创腔内见间桥组织,创深达骨质;右枕部见12.0㎝X8.0㎝头皮缺失,边缘不整;右颧弓部见一处深达皮下创口,由其损伤特点分析为钝性物体作用形成。死者张玉民生前系钝性物体作用头面部致头面部多处裂伤,头皮撕脱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20、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送检的木棒上提取的两处血迹、嫌疑人张某甲衣服上提取的血迹的DNA分型均与送检的张玉民血样的DNA分型一致,其偶合概率为1.x-19。

21、《抓捕经过》证实,张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2、《常住人口信息》证实,张某甲出生于1974年10月18日。

23、《司某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张某甲作案时精神正常;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综上证据,被告人张某甲对其用木棒将其父张玉民打死的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起因、使用的凶器、侵害的部位等事实、情节,与在场证人其母司某乙、其女张某丙及其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其妻李某的证言相吻合;且有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及提取笔录佐证在现场发现了带有血迹的并折断了的木棒及被告人张某甲作案时所穿着的棕色夹克上衣沾有血迹;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证实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木棒上血迹和被告人张某甲夹克上衣上的血迹与被害人张玉民血样的DNA分型一致;法医鉴定结论确认被害人张玉民系被钝性物体作用头面部致死,与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使用木棒连续击打被害人头部的情节相符合;公安机关《抓获经过》及华某某等证人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张某甲的出生日期,其犯罪时系成年人;《司某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张某甲作案时精神正常,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据此,被告人张某甲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家庭琐事对其父不满,竟持械行凶,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甲杀人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和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其犯罪属家庭内部矛盾所引发,且在本院审理中能够认罪悔罪,虽应判处死刑,但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依法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故依照《中华某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缓期执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崔亚军

代理审判员潘伟

代理审判员梁济生

二○○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郑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