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10月25日受理原告舒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舒某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自愿与被告和好,现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审判员唐光礼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