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乙,女,汉族,住(略)。
被告西华县X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贾某,该局局长。
第三人高某,男,40岁,住(略)。
原告张某乙不服被告西华县X乡建设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乙以与第三人高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乙以与第三人高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妥善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乙承担。
审判长耿艳芳
审判员吕秀丽
审判员赵芳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陈晓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