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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沈某、株洲昊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1970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鹏,湖南诚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株洲昊天工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被告株洲昊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沈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1958年6月出生,汉族,株洲市芦淞区建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沈某、株洲昊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运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院于2010年1月14日传票传唤原告孙某某于2010年1月21日上午8点30分在本院第X号审判庭开庭审理该案,原告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孙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运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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