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某,男,1977年5月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剑,湖南天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
法人代表李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株洲芙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元,减半收取2960元,由原告贺某某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某波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何于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