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薛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于2010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并于2010年8月18日向薛某某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薛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某诉称,郑某某与薛某某于2009年5月16日登记结婚,结婚后薛某某没把自己当做亲人,婚后五天便动手打自己,后来也是经常打自己。薛某某整天无所事事,游手好闲,郑某某稍有不顺薛某某的心,便会遭到薛某某的拳打脚踢,吵架、拌嘴更是家常便饭。郑某某强烈要求法院判决自己与薛某某离婚。
薛某某未进行答辩。
根据郑某某的陈述意见,并经其认同,本庭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郑某某要求与薛某某离婚有无事实及依据。
郑某某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
薛某某未向本庭提交证据材料。
薛某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经审理查明,郑某某与薛某某于2009年5月16日登记结婚。
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互相谅解,共同营造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郑某某与薛某某结婚以后,因琐事发生摩擦,但并无太大矛盾发生。鉴于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双方能够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共同珍惜家庭生活,夫妻和好还是有希望的,故对郑某某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郑某某与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郑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保红
审判员刘会民
人民陪审员蔡自君
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张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