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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小李和红豆学院签订《服务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中的1.1项中

2019年5月30日,小李和红豆学院签订《服务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中的1.1项中约定:“红豆学院将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一次性使用自由工作者艺术家小李设计的文化展亭设计版权。”第二条“报酬”中2.1项约定中有:“一次性使用自由工作者艺术家小李设计的文化展亭设计版权费为每站15,000人民币。该报酬在艺术展厅在红豆学院搭建使用艺术展厅版权之前一次性支付。”第五条“著作权的使用权”约定中有:“在郑州站和北京站活动期间,红豆学院对其作品享有不受限制的照像和摄影的权利,以及重播/重放的权利,红豆学院还享有以电视节目、图书、杂志形式发表其作品的权利。
提问时间:2021-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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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30日,小李和红豆学院签订《服务合同》。具体内容如下:第一条“合同标的”中的1.1项中约定:“红豆学院将从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一次性使用自由工作者艺术家小李设计的文化展亭设计版权。”第二条“报酬”中2.1项约定中有:“一次性使用自由工作者艺术家小李设计的文化展亭设计版权费为每站15,000人民币。该报酬在艺术展厅在红豆学院搭建使用艺术展厅版权之前一次性支付。”第五条“著作权的使用权”约定中有:“在郑州站和北京站活动期间,红豆学院对其作品享有不受限制的照像和摄影的权利,以及重播/重放的权利,红豆学院还享有以电视节目、图书、杂志形式发表其作品的权利。以上的媒体介绍活动仅限于红豆学院有权将其用在非商业目的的文化交流项目中,而红豆学院在使用自由工作者艺术家设计权期间及在各种媒体、电视、图书、杂志、印刷品等介绍时都应遵守创作者的署名权,并署名:(艺术家小李)。红豆学院应按本合同第二条向自由工作者支付报酬而取得上述权利。” 小李对文化展亭的顶棚框架、内支撑框架及覆膜图形进行了设计(简称文化展亭设计图),并交付红豆学院使用。 2019年10月31日,红豆学院和红岩办公室签订《关于赠送文艺亭的协议》。其中第一条约定:红豆学院将根据艺术家小李设计而建造的建筑文化亭无偿赠送给红岩办公室;第二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文化亭归红岩办公室所有;第三条约定:红岩办公室应当负责使文化亭处于良好状态,可以供游客参观和举行文化活动。 后红岩办公室对于文化亭的部分构造进行了改动,主要体现为:1、覆膜图形。原覆膜已去除,以白绿相间色膜取代。2、顶棚框架。文化展亭的整体框架(含顶棚框架)形态基本无变化。另外,文化展亭前立有一个牌子,上面注有:“红豆学院北京分院赠;作者:小李”。对此,红岩办公室出具了《关于展亭膜结构修复时间的回复》,其中载有:“因长年风雨,展亭膜结构出现严重破损,对膜结构进行修复,确保展亭整体美观。” 问题: (一)本案中文化展亭设计图纸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谁? (二)本案中在文化展亭立体建筑构造之上是否存在著作权?如果存在,该著作权应当归属于谁? (三)本案中,红豆学院根据艺术家小李的设计图纸而建造的现实中立体化的文化展亭的所有权应当归属谁? (四)本案中,红豆学院在2019年10月15日至2019年11月15日期间针对建造的立体化文化展亭所进行的展览,宣传,拍照、摄像,媒体宣传,非营利性宣传使用等行为是否侵犯了艺术家小李的著作权? (五)本案中,红岩办公室对文化亭部分构造进行改动的行为,是否侵犯了艺术家小李的著作权?如果侵犯了,则侵犯了著作权的那些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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