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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纠纷,我是实际施工人,系原告,一审诉讼三被告,发包方,总承包,分包方。工程由发包方发包给总承包,总承包将合同中的整个污水厂转包给分包方,分包方将钢盖板及植筋包工包料包给我。已完工并实际投产使用。一审判决北京汉江付我工程款80余万,依据合同相对性七冶不承担责任,未提供发包方欠款证据,发包分不承担责任。因北京汉江是一空壳公司,据天眼网查已有多起案件均在强制执行中但无可执行财产,据了解本工程甲方已结算,尚有未付工程款,但工程款没到位的情况下七冶不愿与**进行财务对账。现我准备上讼要求:1、七冶负连带责任,2、要求支付欠款利息。
提问时间:2021-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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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证据证明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的,可以要求发包方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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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是上诉七冶没用,有未付款证据上诉发包方宏立城?关于利息有支持的法律条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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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主张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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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所依据的法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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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解释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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