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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国庆节期间,郭xx到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几天后,她得知该彩电的生产厂家为促销,随每台

2008年国庆节期间,郭xx到某电器商场购买了一台彩电。几天后,她得知该彩电的生产厂家为促销,随每台彩电赠送一只价值120元的电热壶,于是持购买发票到商场要求补发。服务人员却告诉她,因她当时未索要,商场事后已将电热壶送给他人,并称:“此种赠品并非彩电的组成部分,可给可不给,过期作废”。双方协商未果,遂达成仲裁协议,郭xx根据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争议焦点 经销商未直接与消费者达成赠与协议,是否有给付赠品的法定义务?
提问时间:2022-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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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既然是法定义务,应当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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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于2012年3月20日在某烟酒食品商店购买牛肉干10盒,时隔三天,又在该食品店购买牛肉干15盒,共计25盒。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300元。该牛肉干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7月3日,保质期6个月,即王xx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4月5日,王xx帮他人就3月25日所购买的价值240元的牛肉干向该食品店索赔,食品店退款并双倍赔偿。后王xx又就3月20日、23日两次自己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该食品店索赔,要求双倍赔偿。食品店认为王xx系恶意维权,不同意予以赔偿。双方遂形成纠纷。王xx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店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争议焦点】明知食品已过保质期而购买的人是否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食品店应否按规定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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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当然属于消费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区分,明知还是故意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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