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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于2012年3月20日在某烟酒食品商店购买牛肉干10盒,时隔三天,又在该食品店购买牛肉干15盒,共计25盒。牛肉干单价为每盒12元,共计300元。该牛肉干包装盒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1年7月3日,保质期6个月,即王xx购买之日,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4月5日,王xx帮他人就3月25日所购买的价值240元的牛肉干向该食品店索赔,食品店退款并双倍赔偿。后王xx又就3月20日、23日两次自己所购买的牛肉干向该食品店索赔,要求双倍赔偿。食品店认为王xx系恶意维权,不同意予以赔偿。双方遂形成纠纷。王xx依据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店退还货款并双倍赔偿。【争议焦点】明知食品已过保质期而购买的人是否仍是普通意义上的消费者?是否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食品店应否按规定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