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
第四条 丙方向甲方提出到乙方工作,实则是甲方对其违约向丙方提出的一种补偿方案。第五条 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安置费后,与丙方建立劳动关系。那么如果甲方未能按照预定支付给乙方,那乙方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第六条乙方今后工资调整,那是要与员工协商的,如果到时工资调整复读员工无法接受,而选择离职,那是否乙方应该向丙方赔偿?现在这个协议这么写,等于是把丙方权益处在了一个很被动单位位置,这个合理?第七条 开户银行是否要在该协议中明确写上户名,以防后期发生扯皮的情况?第八条 签了此协议,就无法日后再提出任何相关的劳动仲裁和诉讼?这个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