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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p***机给别人信用卡套现。认定的违法金额。是否应当从2009年12月16日后开始计算金额,16日

用p***机给别人信用卡套现。认定的违法金额。是否应当从2009年12月16日后开始计算金额,16日发布最高法院关于妨害信用卡刑事案件具体解释。因为2009年12月16日发布之前没有信甪卡套现刑法条例。是否可以如此计算。谢谢
提问时间: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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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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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违法金额。在时间上有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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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19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 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 后仍不归还的行为。(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 信用卡管理 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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